在我国有哪些预防艾滋病的措施

2019-08-21 20:37:25 来源:
分享:

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在第一个世界艾滋病日发表的电视讲话中这样告诫我们:我国尽管现在的病例数很少,血清阳性检出率也很低,但由于我们处在一个发病越来越高的大环境中,开放交往越来越频繁,所以不能有丝毫麻痹大意或掉以轻心。

目前我国已采取了以下几方面的有效措施:

第一,加强我国艾滋病的监测工作: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主要对以下重点人群进行艾滋病的监测。(1)长期驻华外国人:包括外国留学生、教师、商人、各类专业人员、海员以及短期来华的旅游者。根据我国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上述人员凡需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者(留学生为一学年),需交验艾滋病血清学检验证明,无此证明者,在入境后20天内应采血检查,以取得证明书。对短期来华的工作人员、旅游者和海员,凡有可疑临床症状者,或发现与中国人有性关系者,亦应采血检查。(2)在国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包括公务人员、留学生、劳务人员、海员、探亲或旅游者等,回国后2个月之内应采血检测。如条件许可,在国外居住超过半年者亦可采血检查。短期出国者有可疑症状或可疑接触史、输血史的应采血检查。(3)性传播疾病(梅毒、淋病等)患者、同性恋者及吸毒者应尽量查清身体状况,并采血检测。(4)宾馆、旅行社服务人员,凡有可疑症状或可疑接触史者应采血检查。外宾门诊部医务人员或直接与艾滋病病人的治疗、预防及试验检测有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医师、护士、检验人员、防疫人员、检疫人员、清洁工和停尸房工作人员等,每年应该常规采血检测一次。平时若有可疑症状,或有可疑接触史,应及时采血检测。(5)边缘地区的居民,特别是边境开放、双方居民自由来往地段的居民,以及侨乡地区的居民,凡有可疑症状或可疑接触史者,应采血检验。其余可抽样采血检测。(6)对自1980年以来应用过进口第Ⅷ、Ⅳ因子的血友病病人,应该尽量查清名单,全部采血检查。因在1983年和1984年发现艾滋病病毒之前,未对第Ⅷ、Ⅳ因子进行灭活处理,国外于1984年起已对第Ⅷ因子做灭活艾滋病病毒处理,对自1980年以后应用过丙种球蛋白、白蛋白等其它血液制品者,凡有可疑症状者应采血检测。凡发现已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进口血液制品,应全部销毁,对已使用者应采血检测。(7)对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包括配偶、亲戚、处理病人或感染者的医务人员及其它密切接触者,应密切观察,长期追踪,并应在调查期间的6个月及1年时采血检测。(8)对献血者应逐步做到全部采血检测。对捐献器官或精液者,应事先做检测,证明无艾滋病病毒感染后才能捐献。

第二,加强国境卫生检疫,严格入境人员的检疫措施:从1985年起,我国就将艾滋病列为报告的传染病和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之一,来重点加强管理。我国规定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不准入境。

第三,禁止进口和使用国外的血液制品,以防止艾滋病通过血液制品传入:少数特殊需要的血液制品的进口也要经过严格审查。对已进口的血制品进行检测,证实确未受到艾滋病病毒污染的方准许使用,而未经检测的一律不许使用。

文章来源:遵义治疗性病的专科医院
分享: